合法,只要有标识苏州地区是承认的,该动物不是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濒危物种,《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妥善解决人工繁育鹦鹉有关问题的函》(林护发〔2021〕29号)中要求,“对我国没有野外自然分布、人工繁育的费氏牡丹鹦鹉、紫腹吸蜜鹦鹉、绿颊锥尾鹦鹉、和尚鹦鹉开展专用标识管理试点。

在养殖户自愿前提下,可对确属人工繁育的、来源合法的上述鹦鹉,加载专用标识,凭标识销售、运输。依法加载专用标识的鹦鹉作为宠物的,按利用行为加强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