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7年英国政府通过《英属北美法案》把北美的三个殖民地安大略、魁北克、新布伦瑞克和诺瓦斯科沙四个省合并成一个联邦制的殖民地,(当时安大略和魁北克作为一个殖民地管辖,所以四省是三个殖民地),组成了英国的加拿大自治领。

英国议会于1931年通过《1931年西敏法令》赋予大英帝国各自治领更大自治权,其中包括加拿大。但各自治领法理上仍属英国,英国议会仍然保留修改自制领宪法的权利。

英国议会通过《1982年加拿大法令》把修改宪法的权利力移交给加拿大国会。自此英国殖民地的加拿大就变成了独立的加拿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