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串货是不正当竞争。
串货行为一般是指将区域限制的产品拿到非本销售区去销售的行为。这个确实涉嫌未遵守“诚信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第二条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但是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条文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来看,串货行为很难找到对应法律条文。
对此,建议根据代理商与商品或品牌授权许可商之间的合同来处理,即守约方应当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责任。
如交纳保证金,对违约方警告、扣除保证金、取消相应业务优惠政策、罚款、货源减量、停止供货、取消当年返利和取消经销权。同时奖励举报冲货的经销商,调动大家防冲货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