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观念产生应具备如下三个条件:

(1)宗教活动应该在核准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和经宗教事务所部门认可的场所内进行

(2)宗教活动应当按照各教的教义、教规和传统习惯

(3)宗教活动必须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主持。以上三条,缺了哪条都不行,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否则,不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