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管理办法没有指定的有效期,一般都是在政府新颁布办法后,其中注明某年某月某办法在新办法颁布后即失效。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
我国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是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制定全国性的行政法规、国务院部委制定部门规章、各省市自治区政府制定地方性规章,除以上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均可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有时政府省部一级也会制定规范性文件,人大是无权制定规范性文件,但有权审查)。
规范性文件的时效,需看制定机关赋予其的时效,法律对此无明确规定。
规范性文件,是各级机关、团体、组织制发的各类文件中最主要的一类,因其内容具有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性质,故名称为规范性文件。
暂行管理办法一般有效期是几年
一般规范性文件有效期3年或5年,标注“试行”“暂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1年或2年。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一)行政许可(二)行政处罚(三)行政强制(四)行政收费(五)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事项。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