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违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规定进行生产建设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恢复厂家状,所需费由违法者承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