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不得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资质的企业购买瓶装液化石油气。
(二) 不得使用不合格或报废的钢瓶,必须使用经质检部门定期检验合格的钢瓶。
(三) 不得将钢瓶内的气体向其他钢瓶倒装或直接由罐车对钢瓶进行充装。
(四) 不得自行处理钢瓶内的残液。残液应交由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资质的企业负责处理。
(五) 钢瓶不得倾倒放置或使用。
(六) 禁止自行拆卸、安装钢瓶角阀,严禁擅自更改气瓶的颜色和检验标记。
(七) 瓶库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作为居住使用。
(八) 严禁使用明火、蒸汽、热水等热源对液化石油气钢瓶加热,摔砸气瓶,严禁使用明火检查泄露。
(九) 严禁在公共娱乐场所和地下、半地下空间内使用液化气。
(十) 严禁在液化石油气中掺混二甲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