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土地复垦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复垦规划和计划

(三)审查所批建设项目中有关土地复垦的方案

(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复垦标准

(五)监督检查土地复垦情况,并负责对复垦后的土地进行验收

(六)办理复垦后土地的登记发证

(七)办理其他有关土地复垦的事宜。

第四条各级计划管理部门负责土地复垦的综合协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