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根户符合安置的条件为:有房屋所有权证明,有合法建筑面积有所在自然村半数以上农户签字认可和村委确认签字公示无异议(留根户与非留根户共有房产的,留根户在房产分割时,所得面积不得超总面积的均分数)。

符合条件的,经本人申请、拆迁指挥部审核批准,进行安置时,可选择与可置换面积相近的安置房户型,可置换面积按照安置价结算,超面积按市场价结算,最大安置面积不得超过125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