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商品房的地下人防工程,国家并没有投资,所以国家并非所有权人。
投资人通过投资依法使自己的财产形态物化为人防工程,其财产归属并未改变,在法律没有明确界定所有权归属的情况下,应当认定投资者就是所有者,但国家可以在战时征用人防工程。
地下人防产权属于业主还是房开
小区人防车位所有权属于开发商。理由是:
(1)按照规定,人防车位是由开发商投资建设的,属于附属设施,开发商应享有使用权。
(2)人防车位具备了构造、利用上的独立性,归开发商专属部分,不属于业主共有。
(3)人防车位没有计算到房屋公摊,不属于业主共有。
地下人防产权属于业主还是房开
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和人防部门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其产权属于国家所有依法配建面积之外建设的人防工程,其产权属于投资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