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务部2012年颁布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

商家不得为记名制预付款消费设有效期,否则属于增加消费者负担、减轻自身责任,同时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消费者遇到该情形时应当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