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需开采地下水、新打机井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取水许可。取水许可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打井和开采、取用地下水。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建立节约用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

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地下水开采规范

地下水允许开采量是指通过技术经济合理的取水构筑物,在整个开采期内出水量不会减小,动水位不超过设计要求,水质和水温变化在允许范围内,不影响已建水源地正常开采,不发生危害性的环境地质现象的前提下,单位时间从水文地质单元或取水地段中所能取出的地下水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