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证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该事故证明的当事人姓名
2、事故发生地时间与地点
3、事故证明的发生事由
4、该事故所导致的结果
5、该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并记载该证明出具的时间。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二、交通事故损害国家财产如何赔偿
交通事故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的,先由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赔偿,没有购买保险或者超出限额的,由责任人赔偿,一般依据财产损害时的价值计算赔偿数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三、凭交通事故证明可以要求保险公司理赔吗
发生交通事故单凭交通事故证明是不可以要求保险公司理赔的。还需要提供保险单、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等其他材料。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八条规定,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交强险的保险单
(二)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五)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六)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七)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