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法定是指行政机关所行使的职权必须有法律规定,任何机关不得超越法律的授权。其特点包括:行政机关的创设具有法律依据,行政机关的权力来源于法律授权,行政机关在权限范围内行使权力符合法律的规定,即主体合法性、授权明确性和权力行体的合法性或主体法定、适用法定和程序法定。职权法定原则包括三方面的含义:
首先,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必须依法取得,没有法律的依据,行政职权就没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也就失去了对抗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强制力和优先性。
其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享有的行政职权必须依法行使。拥有法定职权的行政机关、组织及其成员,必须严格按照授权法规定职权范围、行为方式及程序,谨慎地行使自己手中的职权。
最后,违反职权法定原则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组织及其成员违法行为职权对行政管理相对一方造成损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由行为的作出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参与该违法行为的个人有过错或者严重过失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 ,还要承担内部的行政责任。
行政处罚法职权法定的主要内容
1、知情权
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因此,被处罚人在接到《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应当仔细分析研究,重点审查处罚程序是否合法,事实认定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准确,处罚是否适当。
2、陈述和申辩权
行政处罚法第3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行政机关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3、要求举行听证权
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
被处罚人认为行政机关在给予自己处罚的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超越法律、法规范围行为的,有权申请复议,请求变更或撤销违法处罚决定,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申请或提起行政诉讼必须在规定时限内提出。
5、请求赔偿权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害的,比如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等等,被处罚人有权获得赔偿。
6、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权
行政处罚法第52条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以上就是行政处罚法规定权利的内容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