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克。按照《食品卫生法》认真做好食堂食品留样登记工作。一、幼儿、教工每日所有进口食品(除米饭以外)均需留样,留样量不得少于200克,时间48小时。

二、留样盒上必须注明留日期。

三、每天做好留样记录。

四、如果发生事物中毒,不得销毁留样,以备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