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调解机关:主要指区、县工商行政管理

(所)和区、县的业务主管部门。双方当事人不在同一个区、县的,原则上由合同纠纷发生地或被诉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

(所)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调解。

(2)行政调解的地点:应贯彻方便当事人参加的原则,可以在调解机关进行,也可在当事人所在地进行。

(3)行政调解的手续一般应先由当事人递交书面申请,纠纷简单或当事人要求紧急的,也可由当事人口述,调解人员做笔录代申请书。通知对方当事人参加调解,可以采取书面通知,也可以电话等形式。调解达成协议,可以制做行政调解书

(有的也可以不制做),由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以备存案。

具体行政调解程序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79号令即《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调解的单位有哪些

行政调解,是指由我国行政机关主持,通过说服教育的方式,民事纠纷或轻微刑事案件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调解制度,通常称为政府调解。

中国行政机关依法可以调解的种类很多。可以说,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所遇到的纠纷,基本上都可以进行调解。但主要常指的行政调解有这样几类:

(一)基层人民政府的调解,主要是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司法助理员负责进行。

(二)国家合同管理机关的调解。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三)公安机关的调解。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及交通事故的调解。

(四)婚姻登记机关的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