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租入固定资产使用“使用权资产”进行核算此项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16号准则规定:

“使用权资产”成本=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租赁激励+初始直接费用+复原成本。

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应付租金初始现值=应付租金*折现率(采用租赁内含利率或增量利率作为折现率)

租赁激励=出租方给予的优惠初始直接费用=承租发生的增量费用,复原成本按或有事项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