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献血法》的有关规定,献血者参加无偿献血后,其本人以和法定受益人,即:献血者的父母、配偶及子女在临床用血后,可按规定报销所用费用。2003年,我市为进一步推行无偿献血,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增加了献血“指定受益人”,指定受益人是指献血者在献血时任意指定的亲朋好友,它可等量报销献血者所献血液,其受益时间自献血之日起,三个月以后开始生效,三年以内有效。2003年以来,我市共为献血者报销输血费用260多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