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公权利”(das subjective oeffentliche Recht)理论,通常与保护规范理论一同适用。主观公权利以国家与公民享有同等法律地位为前提,指公民对于国家实施或不实施法律规定的行为的请求权。主观公权利在我国理论和实务界被广泛关注,标志性事件是最高法对刘广明诉张家港政府案的再审裁定中,运用了保护规范理论去判定原告不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

主观公权利是什么意思

主观公法上权利,指人民基于公法法规所赋予之法律上力量,而可为自己之利益,请求国家机关为特定作为、容忍或不作为之地位,相对的,行政机关即因负有一定之义务之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