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是指:
(1)商品房的:
①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
②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以上任何一种材料复印件(只需标明房屋地址、权属人及盖章信息页)均可。
(2)集资建房、市场运作房、单位住房的:
①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
②房管部门出具的有关出售国有住房和集资建房的相关文件(办理单位可重复使用首次办理材料)
③集资或市场运作购房协议。以上任何一种材料复印件(只需房屋权属证明文件中标明房屋地址、权属人及盖章等信息页)均可。
(3)自建房的:
①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
②国有土地使用证
③集体土地使用证
④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⑤建房开工证
⑥有关部门颁发的房契或地契
⑦有关部门(城建、规划、国土、乡镇土地管理部门等)签发的准建证明
⑧住建、国土、规划、乡镇土地管理等部门开具的房屋产权证明。
以上任何一种材料复印件(只需房屋权属证明文件中标明房屋地址、权属人及盖章等信息页)均可。
(4)公共租赁房的: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协议)或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管理单位出具的审核登记表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5)租赁房产的:
仍在租赁期内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
(6)无房屋权属证明的:
社区、村委经调查出具的房屋无权属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