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建的。

《关于进一步做好生猪养殖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允许在Ⅱ、Ⅲ、Ⅳ级保护林地内建设规模养殖场,优先保障使用林地指标,申请使用林地材料齐全的“即到即办”。提出合理保障生猪养殖用地需求,合理增加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取消现行15亩上限规定。规模化、工厂化生猪养殖项目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应保尽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