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弗洛伊德看来,人格成分中的本我遵循的是“快乐原则”。
洛伊德将人格结构分为三个成分:本我、自我、超我。其中本我是唯一与生俱来的人格结构,由生物本能与欲望组成,遵循“快乐原则”快乐原则出自弗洛伊德心理学,指的是人本身对追求快乐避免痛苦以满足自身生理及心理需要的本能追求。[1]
快乐原则是指弗洛伊德的理论,他认为整个精神机关的基本促进动力,来自没有得到满足的愿望或者没有得到平息的激动——一个释放由此而产生的未满足感(不快)的愿望,从而消解紧张,得到快乐。弗洛伊德把这种理论归入他的无意识理论里去,但改变了其重心。在早期,弗洛伊德把它叫做“不快乐原则”,可后来重新命名为“快乐原则”,这个标签后来成为心理学词汇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