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拓煤量系指已完成开采所必需的主井、副井、风井、井底车场、主要石门(或称中央石门)或采区石门、集中运输大巷或运输大巷、集中下山或采区下山、主要溜煤眼和必要的总回风道等的开拓、掘进工程所构成的煤量。沿倾斜由已掘凿的集中运输大巷或运输大巷的水平起,向上直到总回风道、煤层风化带下部边界或采空区下部边界上沿走向到煤层两翼最后—个上山(或下山、石门)采区边界,这个范围内的煤量减去地质损失、设计损失和开拓煤量可采期限内不能开采的煤量后,即为开拓煤量。
准备煤量是在开拓煤量范围内已完成了设计规定的采(盘)区主要巷道掘进工程,形成完整的采(盘)区通风、排水、运输、供电、通讯等生产系统后,且煤与瓦斯突出煤层煤巷条带区域无突出危险的煤层中,各区段(或倾斜条带)可采储量与回采煤量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