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益性
(1)参赛者应以公益为目的,基于对社会的充分了解和关注,瞄准某一具体社会问题进行立项,进而设计方案、付诸行动来加以解决。
(2)赛事鼓励参赛者瞄准当前尚未得到足够关注或支持的社会问题或公益方向进行立项。
2.创业性
(1)参赛项目应采用商业运作的方式来解决瞄准的社会问题,应运用组委会配给的相对少量的启动资源,来撬动社会各界的相对大量的发展资源,以完成一项公益项目。
(2)项目成型后,其运行状态应是在消耗资源的过程中通过某一商业模式不断引入新的资源,使项目可自身维持、可持续发展,单纯“花钱买公益”的方式将不被接受。
(3)赛事将考虑投入资源、吸收资源以及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的比例。
(4)赛事鼓励采用创新性的商业模式。
(5)赛事鼓励具有普适性、可推广性的运作模式。
3.实践性:
(1)项目的设计应充分考虑可行性,即需要考虑在预定的时间、人力、资源范围内,综合当地实际情况,设定切实可行的项目进度及目标。
(2)赛事鼓励项目在赛事后继续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