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当今学术话语的解释,所谓“社会治理”,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国家对社会的治理,即以国家权力为主体对社会进行治理二是社会自身的治理,即以“私力”(民间力量)为主体对社会进行的治理。在中国历史进程中,这两个层面的治理实际上是合为一体的。总体言之,民间力量在“社会治理”中所发挥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其一,以民间力量为主体构建社会组织(或“共同体”),在不同程度上实现“社会自治”。在没有外部指令的条件下,民间力量可以推进社会内部各系统之间按照某种规则形成一定的结构或功能,从而表现为某种组织形态,这就是民间社会的自组织机制。“社会自治”则是指民间力量以个体或群体为主体,从自身或内部产生约束机制,明确行为目标与行为规范,形成道德(精神)与组织秩序,并在不同程度上具有强制性。民间力量的自组织机制及其自治功能,乃是中国社会经济与文化体系形成并保持稳定的基础,也是国家进行政治控制与社会治理的依靠。

其二,民间力量可以填补国家权力的“局部真空”,以进一步强化、完善政治经济与社会文化体系。无论多么强大的国家权力、多么周密的政治经济与社会文化体系,都会不同程度地存在“空隙”(“局部真空”),即国家权力所不及的领域——既包括国家权力所不能及的地域,也包括其所不能及的经济与社会领域。在这样的“空隙”领域或地带,国家权力相对缺失或较弱,需要民间力量发挥作用予以填充。同时,民间力量也需要藉助国家权力的认可与授权,以取得其发挥作用的合法性。民间力量与国家权力在系统内“空隙”(“局部真空”)领域或地带的合作与互补,是国家权力不断伸展、强化,社会治理逐步制度化、周密化的关键。

其三,在政治经济与社会文化体系发生动荡、变乱乃至断裂时,民间力量具有不同程度的“稳定机制”“修复模板”功能。在中国历史上,经过长时期的融会、整合,宋代以后,特别是明清以来,民间力量实际上与国家力量已逐步一体化,表现出“家国同构”的结构性特征。因此,当国家权力主导的政治经济与社会文化体系出现动乱甚至断裂,国家权力较弱时,民间力量就可能走上历史前台,在政治经济与社会体系的恢复、重建过程中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甚或是主导作用,并引导社会体系的继承与延续性发展,从而维护国家的统一、社会结构的稳定以及文化的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