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公租房申请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规定开展初审,初审合格的,在申请人所在的用人单位或者居住地社区公示5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提出初审意见,并将材料报送城区住房保障部门,初审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从受理到材料移交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含公示时间5日)。市住房保障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核准。区住房保障部门接收材料后,将申请材料移交城区民政部门核对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城区民政部门核对后提出核对意见并将材料送回城区住房保障部门复审,城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城区民政部门复审工作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中城区民政部门10个工作日,城区住房保障部门5个工作日。市住房保障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核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审核程序实行“三审两公示”,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