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个人、法人(企业法人、机关事业法人) 、社会组织到市、县级民政部门业务科室及其所属救助管理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申请(到省民政部门申请的,由省民政部门安排至相应市县民政部门安置)

2、受理:接到申请的,当场完成受理工作

3、核实:县级民政部门业务科室或救助管理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核实情况

4、处置:救助管理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按照内部规程和有关规定办理入站(院)手续,临时照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