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天津市在全国首批实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正式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由单位和职工以职工工资为基数按照相同比例各缴一半,每月存入职工个人账户,直至退休。这种制度一改过去企业统包形式,从源头上开始建立起单位、个人共同负担的机制。历史赋予它至少三重含义:一是公平分配。职工个人可以每月定期获得二是公开分配。变过去的“暗补”为明补,变二次分配为初次分配,以货币形式列入职工工资三是按劳分配。以每个人工资总额为基数按一定比例统一扣缴,充分体现多劳多得、按劳分配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