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管。

临建前应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递交以下材料申请批准:

(一)申请书(说明报建地点、栋数、层数、建筑面积及采用主要材料等)

(二)规划审查意见书

(三)用地合同,国土批文及对应的红线图或临时用地合同

(四)消防、环保审查意见书

(五)设计施工图纸。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