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55年实行义务兵役制以后,士兵服役年限经历了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在1998年以前,义务兵服役年限在3至6年,实行超期服役制度。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陆军为3年,海军、空军为4年。从1978年开始,实行了志愿兵制度,志愿兵服现役的期限,从改为志愿兵之日算起,至少8年,不超过12年,年龄不超过35岁军队有特殊需要,本人自愿,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个阶段在1998年以后,义务兵服役年限一律为2年,取消超期服役制度。
义务兵四年是什么时候
义务兵四年,这是个过去时的一个词语,指的是一九九九年兵役制度改革前,义务兵期间可以超期服役,义务兵三年后,根据部队需要和个人意愿又超期服役了一年,故称为义务兵四年,九九年义务兵役改为两年后这种情况就不会出现了,若义务兵两年后没有改套士官,就必须复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