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决定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以超过票面金额为股票发行价格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此后该法历经5次修改。每次修改,都是改革开放进程的印记。
原创 | 2022-12-05 12:54:44 |浏览:1.6万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决定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以超过票面金额为股票发行价格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此后该法历经5次修改。每次修改,都是改革开放进程的印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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