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环境下工作的医务人员,手卫生应达到如下要求:
1、Ⅰ类和Ⅱ类区域医务人员的手卫生要求应≤52。Ⅰ类和Ⅱ类区域包括层流洁净手术室,层流洁净病房,普通手术室,产房,普通保护性隔离室,新生儿监护室,重症
监护病房等。
2、Ⅲ类区域医务人员的手卫生要求应≤102。Ⅲ类区域包括儿科病房,妇产科检查室,注射室,换药室,治疗室,供应室清洁区,急诊室,化验室及各类普通病房和房间等。
3、Ⅳ类区域医务人员的手卫生要求应≤102 。
三类区域的手卫生标准
A
细菌总数≤5cfu/cm2,未检出致病菌
B
细菌总数≤10cfu/cm2,未检出致病菌
C
细菌总数≤15cfu/cm2,未检出致病菌
D
细菌总数≤20cfu/cm2,未检出致病菌
E
细菌总数≤25cfu/cm2,未检出致病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