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仪馆是各地区民政部下设的事业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地区民政部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一、申请兴建殡葬设施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法人资格
(二)所建殡葬设施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
(三)符合本行政区域的殡葬设施数量、布局规划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兴建殡葬设施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兴建殡葬设施的申请报告
(二)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三)建设殡葬设施的可行性报告
(四)利用外资合作兴建殡葬设施,申请人除提交上述三项材料外,还需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