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调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已经达到最低收费标准但尚未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应当结合污染防治形势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