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许州官放火”讽刺了有权有势的人践踏群众权益的行为,揭露了统治者为所欲为的真实面目,从而告诉人民群众要警惕那些肆意践踏自己利益的当权者。

出自宋·陆游《老学庵笔记》卷五,田登作郡,自讳其名,触者必怒,吏卒多被榜笞。于是举州皆谓灯为火。上元放灯许人入州治游观,吏人遂书榜揭于市曰,本州依例放火三日。后以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形容统治者可以为所欲为、胡作非为,而人民的正当言行却受到种种限制。亦泛指自己任意而为,反而严格要求别人或不许他人有正当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