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国家劳动部将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的工种定为特殊工种,并明确特殊工种的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确定。特殊工种的范围:
1、电工作业。
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作业。
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
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