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在供电企业规定的期限内未交清电费时,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
“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
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电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加收违约金”
滞纳金的含义是到期还款或交款而没有按期交纳或还款,按照有关的规定收取一定带有处罚性的费用,如贷款到期而没有按期归还,银行在规定的利息基础上在加收20%的罚息,如应该在10日交纳的税款而没有按期交纳,税务部门按照规定每天加收应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