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

1、夫妻生育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2、夫妻按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3、夫妻原有两个计划内生育的孩子,其中一个意外死亡,另一个不满十六周岁的

4、经过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放弃生育,且现家庭孩子年龄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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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夫妻双方和子女的户籍证明、结婚证明孩子准生证、出生证、放环证(附带透环B超结果证明书)正件及复印件、亲子合照(一家三口)二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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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1、居民填写申请表

2、单位或居委初审

3、计生办审核

4、区计生委审批

5、发证及奖励

【办理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程序】

夫妻双方及其子女都为本市农村常住户口或者城镇常住户口的领证程序:

1、由女方到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领取《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

2、经双方单位(无单位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初审同意后,送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需携带户口簿、结婚证原件)。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十五天内审核完毕,报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附户口簿复印件)。

3、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在接到《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次日起三十天内审批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证》。

【其他情况的领证程序】

1、夫妻双方的常住户口在本市,而子女常住户口在外地的,经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后,按照“夫妻双方及其子女都为本市农村常住户口或者城镇常住户口的领证程序”办理。

2、夫妻一方为本市农村常住户口,另一方为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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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1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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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一式三份,父母双方填写清楚后,到各自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审核盖章后,再到街道办理处交表,就可以领到《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