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积极探索推进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由公共财政投入建设的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归承担项目实施责任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所有明确划归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由其通过自主筹资筹劳以及接受政府补助、社会捐助等兴建的,产权归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社会资本投资或受益主体自主建设的,按照“谁投资、谁所有”原则,落实工程所有权。

农田水利建设归谁管

归地方水利部门管,因为涉及的农业生产用水,一般都是由水利部门提供。在提供水源的时候,如果一些桥涵,渠道出现毁坏,或不适合当地的农业生产,就要进行重新建设维修。

水利部门可通过地方政府,申请拨款,由水利部门进行设计规划,拿出具体方案,进行建设,因此这些水利设施,就由水利部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