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配偶的居住证有效期为1年。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的最后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管理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自动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