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交材料
医疗机构应当于当年1月、7月的前10个工作日,将申请材料提交到医保中心监督科(德馨大厦408室)
二、材料审核
监督科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已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三、现场审验
监督科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进行现场审验,填写《验收表》。一般15个工作日。
四、公布定点
现场审验合格者,监督科将合格单位情况报主任、局长审批,对准予定点的医疗机构,制发文件,向社会公布。对不具备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一般15个工作日。
五、签订协议
监督科与取得定点资格的单位签订医疗服务协议,颁发《资格证书》及定点标牌。一般1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医疗机构如何申请开通医保业务
医疗机构申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办理流程如下:
(1)医疗机构向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2)医保经办机构应即时受理。对申请材料内容不全的,经办机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医疗机构补充
(3)评估:医保经办机构通过书面、现场等形式开展评估
(4)公示:对于评估合格的,应将其纳入拟签订协议医疗机构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5)协议签订: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办理所需的资料如下:
(1)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照复印件
(3)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4)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5)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