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获得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在核定服务任务和补助标准、绩效评价补助的基础上,可统筹用于经常性支出。

2、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扣除项目服务使用的耗材费用、村卫生所项目补助、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补助、培训宣传等相关支出(支出率不得低于60%)后的结余,提取作为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的增量部分,提高参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主要用于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完成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进行补助。对于空白村或确实无法完成40%左右工作量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乡村医生,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可委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团队或邻近乡医兼职完成,但需签订委托协议,委托部分的补助经费列入承担相应任务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村卫生所管理。委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团队完成的,相应补助经费要单列管理,按照乡村医生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经费支出,不列入委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资总量,按照考核情况支付给任务完成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