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南通段禁渔规定如下:

每年4月1日12时起至6月30日12时,除持有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专项<特许>)》以外,全市境内的长江水域禁止所有捕捞活动。

禁渔期间,长江水域坚决取缔“迷魂阵”、深水张网、电力捕鱼等有害渔具渔法。从事捕捞鳗鱼的张挑船、滩涂插网必须在4月1日之前提前进港并自行拆除,不得有任何捕捞行为出现。同时加强对长江刀鲚专项捕捞生产期间的管理,严格按照核定的刀鲚专项特许证数量、作业类型、作业网具和作业时间安排生产,严禁“以票代证”行为。

根据规定,禁渔期间如有违规渔船,将相应扣减或取消柴油补助,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渔政部门将会同公安、边防、海事、工商等有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对违反规定者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妨碍执行公务的由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