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座地下矿山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每个生产矿井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个出口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m。

 矿井安全出口是在正常生产期间便于人员通行,在发生事故时 能保证井下人员迅速撤离危险区城,到达地表的通道。矿井安全出口是安全撤退路线的一个组成部分。《矿山安全条例》和《冶金地下矿山安全规程》对矿井安全出 口作了明确规定。

地下矿山至少有几个安全出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第二章 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 第十条 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