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席仲裁员与仲裁员之间按 4:3:3 的比例计发,即 酬金总额的 40%归首席仲裁员所得,其余 60%由普通仲裁 员各得 30%。

2、仲裁员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本会办公室按个人 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代扣代缴。

四、实行一案一结,案件审理终结,在裁决书、决定书 或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后,凭结案报告和有关酬金计发单据, 由本会办公室如数一次性支付。

五、本制度由 XX 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