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席仲裁员与仲裁员之间按 4:3:3 的比例计发,即 酬金总额的 40%归首席仲裁员所得,其余 60%由普通仲裁 员各得 30%。
2、仲裁员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本会办公室按个人 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代扣代缴。
四、实行一案一结,案件审理终结,在裁决书、决定书 或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后,凭结案报告和有关酬金计发单据, 由本会办公室如数一次性支付。
五、本制度由 XX 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原创 | 2022-12-04 16:43:35 |浏览:1.6万
1、首席仲裁员与仲裁员之间按 4:3:3 的比例计发,即 酬金总额的 40%归首席仲裁员所得,其余 60%由普通仲裁 员各得 30%。
2、仲裁员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本会办公室按个人 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代扣代缴。
四、实行一案一结,案件审理终结,在裁决书、决定书 或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后,凭结案报告和有关酬金计发单据, 由本会办公室如数一次性支付。
五、本制度由 XX 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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