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羁押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由于身体原因(如:突发疾病,严重病情复发等)确实需要外出住院就医。

首先,看守所会书面告知原办案单位,由看守所主管生卫的付所长签字同意,再由看守所两名以上(有时四名)民警,为犯罪嫌疑人加戴戒具(手铐,脚镣),押送犯罪嫌疑人到地方医院住院就医,并且,民警24小时监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