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1、1双眼矫正视力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1、2裸眼视力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1、3色盲、色弱者,经用人单位同意录用,视为合格。

第二条

2、1经复查后血压:收缩压90-140MMHG/舒张压60-90MMHG,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