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1年12月1日后,对于离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满10年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合同制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按其退休前10年内在本单位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工作时间,计发一次性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社会申办退休的人员不足缴费年限应缴纳的过渡金,扣除单位计缴、计发部分后的剩余部分,按照标准享受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资助。
原创 | 2022-12-04 15:39:17 |浏览:1.6万
自2001年12月1日后,对于离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满10年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合同制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按其退休前10年内在本单位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工作时间,计发一次性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社会申办退休的人员不足缴费年限应缴纳的过渡金,扣除单位计缴、计发部分后的剩余部分,按照标准享受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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