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1日起完全禁止“住改商”

自2012年1月1日起,所有住宅及商住楼的住宅功能房屋,不得用作商业功能用途。

不符合建设用地规划的,必须拆除,退还用地。

自2009年1月1日起,凡2006年1月1日以后报建的住宅及商住楼住宅功能房屋,不得用作商业功能用途自2012年1月1日起,所有住宅及商住楼的住宅功能房屋,不得用作商业功能用途住宅用作商业功能用途的,业主应当在限期前依法尽快办理用地及建筑物使用功能用途变更手续或者恢复住宅建筑物使用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