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接前应进行全面财产清查。做到账实相符。 

二、编制会计档案(资料)移交清册一式三份。按照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其他会计资料(包括空白票据)等逐项逐册登记、清点、核实、交接交接双方及监交人分别签名、盖章,交接人各执一份,另一份存档保管。 三、如有必要还可更换财务专用印章,以免留有后患。